第一百二十三章 庭上与庭下 天天天天晴
胡丽丽站起来,笑了笑,“闲话就不扯了,我还得看店呢。”
刘桂芬讪讪地坐了会儿,鱼也没吃,走了。
当天晚上胡丽丽关了店门,跟苏晚说了这事。
苏晚正趴在桌上算下个月的备货账,头也不抬:“还会有第二个,第三个。”
“来就来呗。”胡丽丽把抹布拧干,擦桌子,“我又不傻。”
苏晚抬起头看了她妈一眼,笑了。
——
半个月后,第二次开庭。
陈立冬换了个策略。他不再哭了。
他的律师提交了一份新的财产清单,要求追加分割胡丽丽的饭店经营权及相关资产。理由很充分——夫妻存续期间,胡丽丽经营饭店所积累的财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陈立冬有权分得一半。
这招狠。
如果饭店算进来,按照现在的盈利能力,折算下来少说值二三十万。九十年代末的二三十万,能在这座城市买两套房子了。
方律师翻开一页材料,不紧不慢地念了一段话。
饭店的工商登记信息:法定代表人,周建国。
这名字一出来,陈立冬的律师脸上的表情很精彩。
方律师继续说明:胡丽丽与这家饭店的关系是雇佣关系。她是饭店的员工,职务是前台经理,月薪两千四百元,按月发放,有劳动合同,有工资条,有社保缴纳记录。
饭店不是胡丽丽的,胡丽丽就是个打工的。
法庭安静了一下。
陈立冬侧过身去跟律师说了几句话,律师翻了半天材料,又跟陈立冬嘀咕了几句。
陈立冬的脸涨得通红。
他站起来,手指着胡丽丽的方向:“放屁!那饭店明明就是她开的!所有人都知道!她把饭店转到别人名下就是为了赖账!”
法官敲了法槌:“被告注意措辞。”
方律师没有被这个场面影响,继续提交证据。周建国是饭店的前期投资人,也是真正的经营者。工商登记完整,投资款打入记录、场地租赁合同、设备采购合同,签字盖章的都是周建国。
有意思的是,这个周建国确实存在——他是胡丽丽一个远房亲戚的朋友,做小生意的。至于他跟苏晚之间有什么协议,那是另一码事了。法律上,人家就是法人代表,没毛病。
陈立冬的律师试图从饭店的日常管理入手,说实际经营者是胡丽丽,法人登记只是一个幌子。但证据链不支持他——胡丽丽的工资条、社保记录、劳动合同,一环扣一环。
方律师最后做了个总结陈述,干净利落: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被告存在过错在先。房改房虽登记在被告名下,但原告出资比例有据可查,应依法分割。被告从原告处获取的七万余元用于婚外支出,应予以返还。
至于饭店——与被告无关。
法官宣布休庭,择日宣判。
——
判决书下来那天,苏晚正在跑一趟业务。
她是接到方律师电话才知道结果的:离婚判决,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房改房胡丽丽分得四成折价款,陈立冬返还不当支出四万六千元。